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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自学考试转专业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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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如: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以上学分者。 3.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一般院校申请转入重点院校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属本学院内转专业,则由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厅批准)。 3.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5.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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