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 全国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辽宁吉林黑龙江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河南湖北湖南
|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广东广西海南
|
当前所在位置:学历无忧> 院校库> 四川旅游学院>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