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满分150分的不低于100分,满分120分的不低于80分。
2.为保证新生的整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考生。
3.顺序志愿投档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情况相同,优先录取我校志愿在先的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区、市)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于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顺序志愿投档后,平行志愿投档时,优先满足院校志愿在先者;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等获奖者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专业。
7.填报艺术设计专业(工业产品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公共艺术设计方向)、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吉林省考生必须取得《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1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综合分数[(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60%)+(文化课总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区、市)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文化课单科成绩均不设最低控制线,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文化课单独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者,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普通类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区、市)重点本科(一本)分数线以上10分(含10分)的考生,在新生报到开始的三天内,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11.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拔培养军队后备干部(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按总政治部和教育部规定执行。
12.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