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七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着重参考考生的外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如果第一志愿未满额,对非第一志愿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 第九条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并填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调剂到其它相应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条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考试语种。 第十二条体检标准: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报考我院的江苏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