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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自学考试专业针灸 中医专业考研,专科有希望吗

一:中医专业考研,专科有希望吗

甘肃中医学院考研试题
云南自学考试专业针灸 中医专业考研,专科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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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自学考试专业针灸 中医专业考研,专科有希望吗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四川省针灸学校地址似乎很多,给你看一下下面的两个文件,你思考一下: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三、为提高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服务水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实施的注册乡村医生中等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招生,招生截至时限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四、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的中等中医类专业,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附件: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附件: 西部地区暂保留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学校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卫生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校 重庆市 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 达州中医学校 贵州省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大理卫生学校 青海省 西宁市卫生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中医学校 宁夏*自治区 宁夏医学院中专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卫医发〔2006〕125号2006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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