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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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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重点知识点

法人 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是其必备要素。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理由是:(1)*说。(2)任意法说。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 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 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

二:《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2018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国际私法》知识要点


2018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财产权 对于物权在法律适用上,有采用分别制的,即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 也有主张采取同一(统一)制的,即不问动产或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后者在理论上为德国萨维尼所力倡,目前占主导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不过他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 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他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法律,也不好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访问学梯网。小编整理了部分自考科目的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复习和备考。 以上就是学历无忧网为您收集的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成考自考相关信息,可持续关注学历无忧网(www.zc7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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